2015年5月21日

民事訴訟之小額訴訟程序

壹、    何謂小額訴訟
民事訴訟為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涉及當事人(原告與被告)的私權糾紛,如債權爭議、土地紛爭、物權、票據、身分、繼承等等。而小額訴訟為民事訴訟中,關於原告請求給付的內容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即為小額訴訟。

貳、    小額訴訟之優點
小額訴訟是針對國民日常生活上所發生金額小額爭執所設的簡便訴訟程序,自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以下小額訴訟程序之立法修正理由可知,小額訴訟在起訴、開庭、證據調查、程序進行等等,均以達成簡速為考量,可避免法院與當事人耗費過多的時間和費用,兼顧訴訟成本之實體


參、小額訴訟適用範圍
一、原則-金額在十萬元以下
原告請求給付的內容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1項)
二、例外
(一)金額超過十萬元,在五十萬元以下例外得適用小額程序:
若請求給付的內容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當事人合意,且合意要以文書證之,亦可改用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3項)
(二)例外不適用
符合前述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原則的案件,若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者,則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2項)

參、    小額訴訟上簡便之程序設計
一、    表格化訴狀
小額訴訟之起訴,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民事訴訟法第436-10條參照)。格式可至司法院下載,使當事人便於起訴。
二、    程序實行之日時
一般訴訟程序審判的期日會定在平日上班時間,而小額訴訟程序考量當事人若須請假將耗費上班時間,因此使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同時顧及當事人利益,當事人可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36-11條參照)

三、    得不調查證據
由於小額訴訟之金額較小,考量到費用相當性,避免耗費過多成本時間在調查證據,若經二造當事人同意,或是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依所得心證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36-14條參照)

四、判決書簡化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8條規定,小額訴訟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且得以司法院定之表格化方式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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